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发文日期  2009-07-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

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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