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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考 刘卫明
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从静态来看,经济税源是基础,税收制度是依据,税收收入是结果。而从动态来看,税收收支是起点,税收政策是过程,经济发展是目标。如果我们将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从相互循环的角度入手,就可以较好地处理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一、当前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几个矛盾 1.税收需要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法组织国家预算收入,为经济发展提供财力支撑,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税务部门的职责。但预算收入是确定,但税收是不确定的。要保证预算收入的完成,我国还是主要依赖于税收计划。从征管法的角度,收入计划的安排应该是应收尽收,不寅吃卯粮,不收过头税;从组织收入角度,收入计划的安排应该是均衡有序,即所谓月保季,季保年;从财政需求的角度,则是指标或者目标的需要,是增长比例的需要,是总量的需要。但实际工作中,这主要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收过头税,损害了税收的经济基础;二是有税不收,损害了税收的法律基础。 2.税收财权与发展事权不对称的矛盾。在我国现行经济政治条件下,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这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国家税收收入的60%以上属于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又无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促进地方发展的事权,必然要求相应的财权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必然要求税务部门提供更多的税收支撑。当前,税务部门组织收入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于地方政府。在连续多年税收大幅增收面前,税 务部门实际上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一是多年的税收增长幅度抬高了税收规模基数,对于以后年度的税收增长会产生压力,税收征管的潜力可能会有所减小,税收增长的速度会有所放慢。二是需要认识到,在今年的税收收入中,由于物价上涨,以及不同程度地存在实物资产和虚拟资本的泡沫,税收会形成一部分虚增,这部分虚增可能会对未来的税收预测和计划指标等产生影响。 3.税收收入职能与调节职能的矛盾。当前,我们组织财政收入过多地倚重税收,对税收的调节职能,存在“四重四轻”的现象:重税收收入数量、轻税收收入质量,重税收收入组织、轻税收政策执行,重税收收入本身、轻经济税源建设,重短期效果、轻长期效应,把组织税收收入的多少作为衡量税收工作成效、考核税务部门政绩的“一票否决”指标,在税收收入任务上层层加码,超出了经济税源的承载能力,影响了经济与税收的可持续发展,也给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带来了较大压力。 二、意见和建议 经济决定税收,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前景主要取决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一段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分析,在“十一五”时期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为税收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要把随经济增长带来的潜在税收增长变为实际的税收收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要注意处理好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从科学、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税收增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经济增长的规模、速度、质量、结构决定着税收总量、增长速度和税收结构。另一方面,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通过税率、税负、税收优惠等在投资、消费、分配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可以说市场经济越发展,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联系就越密切。就税收弹性关系而言,税收收入的增长还是依赖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即税收最终来源于经济,经济的增长最终决定了税收能否长期保持增长态势。经济增长存在着上下波动的周期性,税收的增长必然也会受到这种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在经济增长速度减缓时,税收的增长率也会随之下降。将税收增长有高有低作为一种规律性现象看待,才能够避免一味追求税收持续保持高幅度增收的行为。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如果全部税收都转化为财政支出后,财政支出规模的基数就会提高。当经济增长回落时,缩小财政支出规模的难度是相当大的,甚至是不太可能的。这时往往还可能提出税收增收的要求,而在经济运行低落时增加税收不仅是很困难的,而且也会提高微观企业的税负,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恢复。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税收与经济相协调、可持续增长三个观念,正确处理好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放水养鱼与应收尽收的关系,既不能违背政策、擅自减免,又不能杀鸡取蛋,竭泽而渔。要形成税源培植的整体规划和策略,指导和督促税务机关提高组织税收收入质量,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正确处理好税收增收过程中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多年来,我们的税收收入增长保持着较大惯性。短期内,税收的增长一方面源于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还主要取决于前期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即虽然总体上经济增长决定税收收入增长,但是由于税收收入计划(预算)具有刚性,每年的税收增长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是既定的。为满足不断膨胀且具有刚性的财政支出,税收收入的增长也同样具有了一定的惯性,只要财政支出无法压缩,税收收入的增长就会成为必然。但是,税收增收需要归根结底要由财政需要决定的。现阶段,我国财政有两大需要:一是公共支出需要,二是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行各项改革提供足够的财力。从这个角度看,税收增收越多越好。但事实上,税收收入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总量,都不可能是无限的。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税收增收主要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制度和征管水平。那么,一定时期所能提供的税收收入上限就是在同期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条件下实现100%的税收征管后所能够取得的全部税收收入。这个量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事实上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的。因为,没有哪种税制、哪种征管手段、哪个国家、哪个时期能把实现的税收百分之百地收起来,我国也不例外。只能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缩小实际征收的税收收入与这个理论数量的差距。因此,税收增收需要是必须受到税收增收可能制约的。当需要与可能发生矛盾时,需要必须服从可能。 (三)正确处理好税收增长的质与量的关系 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今后一段时期,税收每年必须保持一定量的增长。但这种量的增长必须以质的提高为前提,实现税收增收质与量的有机统一。要实现质与量的统一,需要在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第一,改进和完善税收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加强对各项经济数据的收集与整理,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使税收计划制定得更加符合实际;改革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由数量型考核逐步向质量型考核的转变。第二,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在组织税收收入时,一方面要确保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收“过头税”。第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消除扭曲财政税收正常运行的因素,避免税收“空转”。此外,要做到税收增收质与量的统一,还必须正确认识税收计划管理和依法治税的关系。从我国当前组织税收收入的实践来看,现阶段还必须实行税收计划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依法治税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目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法普及不够,若不下达税收收入任务,可能造成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畏难而不依法征税,不能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上来。此外,出于地方利益,不实行计划管理,有可能在税收征收时,出现藏富于地方或藏富于企业,造成苦乐不均,甚至导致税收的严重流失。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计划管理与依法治税有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处理好计划管理与税收计划管理的关系,就是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不断改进税收计划管理的方式方法,制定税收计划任务以税法为依据,使税收收入计划与依法征收保持数量、结构、方向的一致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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