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行轻税政策
 吴俊培

 

        轻税政策是指有利于新创价值增加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是中性的;交易费用是低的。不从社会新创价值的角度考虑问题,仅从"税制"对市场机制单方面的影响来考虑税制改革的思路是不可取的。
  一、轻税政策是有利于新创价值增加的税收政策
  根据现代经济理论,不论是提供公共商品的公共部门,还是提供私人商品的私人部门,都创造价值。税收是保证公共商品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税收对新创价值的增加是有作用的。这说明,轻税政策不等于税收收入不增加,也不等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提高。
  那么,如何判断轻税政策?这要从税收对新创价值增加的功能入手分析。税收是为公共商品生产提供资金的手段,因此,从价值生产的角度看,税收是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它对于价值创造的作用来说取决于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生产效率。因为在资源约束的前提下,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之间有替代关系,即生产一定量的公共商品是以减少一定量的私人商品为条件的。这就是公共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根据效率法则,当机会成本等于公共商品收益的时候,就是价值极大化的均衡点。如果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那么税收中性政策就是轻税政策。即使税收是中性的,但征缴税收,以及把征缴的税收分配给公共部门使用等活动本身是需要成本的。这类成本是社会的纯消耗,是维持公共商品生产和私人商品生产制度安排的成本,即社会生产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必定存在的,但不同的税收制度需要不同的组织管理,也需要不同的财政体制,也必然产生不同的交易费用。因此,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税收政策也是轻税政策的重要内容。
  税收中性,实际上就是旨在减少公共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也就是尽可能使私人部门的价值生产有效率。这就要求税收能促进资源向更能创造价值的生产部门流动。这就涉及到税制的设计和税负的分布。从社会再生产收入流量的角度看,税基分为商品劳务交易类收入和生产要素交易类收入两类。前者就是商品劳务的销售收入;后者就是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收入。从激励价值创造的角度看,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前者的税负应该轻,即税收主要从后者取得。
     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的着力点
  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属于商品劳务交易收入的税收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约为80%;生产要素收入类的税收收入约占20%。这表明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前者为主体的,不利于新创价值的增加。
  1、商品劳务交易税税负不能太高。商品劳务交易税构成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利润是销售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因此商品劳务税就成为民间投资的"壁垒"。如果商品劳务税高到使得企业没有利润,那么也就不会有"市场机制"的投资。这正如关税高到一定程度可以"挡住"所有进出口一样。因此,商品劳务税是国内投资的"壁垒",其税负高低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商品劳务类税收的税负下降,市场机制领域的投资就会增加,因此税收总量非但不会下降,反而会增加。我国尚处于"二元经济结构",投资的进入"壁垒"是不宜太高的,这样有利于适合各种生产力水平的生产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组合时进行"资本"和"劳动"的替代。我国的就业压力很大,"劳动"资源有优势,降低投资"壁垒"有利于就业。
  2、企业所得税要改为公司所得税。在后者的收入中,工资收入、利润收入应该鼓励,相对于利息收入和地租收入来说税负应该较轻。工资收入和利润收入的设计原则应该是效率优先。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效率体现在先把税收看作是公共劳务的成本,即根据纳税人的受益程度纳税。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应该只适用于"公司",对于其他"企业",比如"私营企业"、"合伙人企业"、"独资企业"等不应开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公司"为什么要征"企业所得税"?因为"公司"可以获得"无形资产",而且这类无形资产来源于公司的制度安排。这就是说,公司得到了政府公共劳务的更大收益,理应加征"公司所得税"。为什么对其他企业不开征"企业所得税"?因为其他企业相对于"公司"来说没有特别的收益,而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考虑,应该避免重复征税。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改为"公司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也亟需完善。从效率考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年所得","年所得"是"年收入"扣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的差,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考虑各种不同性质收入的成本和收入者的家庭负担;税率应该是累进的,但应该规定起征点或免征额和规定最高收入级次的最高税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如下优点: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时有利于宏观调控和经济的内在稳定。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却对收入"按次"征收,根本没有考虑个人的年收入情况,而且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也没有充分考虑收入的成本情况和家庭负担情况,因而和"轻税政策"的精神是相悖的。
  三、要注意对存量纳税政策的研究
  因此,对存量征税的政策应该重视。财产税有利于存量向更能创造价值的地方流动,但我国没有真正的财产税,应该开征。什么是"财产税"?应该说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不论这种"东西"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也不论是现在有用的还是将来可能有用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有用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可以给人带来消费满足的;可以或可能给人带来收入的。如果是那样,那么"商品劳务"、"所得"等都属于"财产",那么其税收都是对"财产"的征税?何以区分"财产税"?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而不是对"财产"的收入征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征税,而财产税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征税,即其"价值"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因此,财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参与再生产的房产、历史上存积下来的耐用消费品、尚未进入再生产但可能进入再生产的"财产",比如自然资源、专利权等等。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财产的广义含义,"劳动能力"(人力资本)也是"财产"。但经济学家从不讨论"劳动能力"的征税问题,而且按"劳动能力"征税实际上就是"人头税",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劳动能力"只适合对其收入流量征税。劳动能力不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就是"失业"或"闲暇","失业"是"负财产",不存在征税问题;"闲暇"是"消费财产",没有价格化无法征税。这隐含了财产税的原则。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价值没有进入再生产循环的财产价值,因此没有其独立的统一的纳税环节,纳税环节的选择由具体财产税税种规定,纳税人通常是"财产"的所有者。因此,财产税也是对人的税,与所得税相似,但财产税只考虑财产的占有状况而没有考虑"财产"的收入流量状况,这是和所得税的不同。国家开征财产税所取走的是货币收入,是流量中的可消费收入部分,如果财产税纳税人没有足够的收入流量,那么只能靠变卖财产的收入纳税,也就是说促使财产向更能创造价值者转移。
  如何选择财产税的税种?在一些发达国家,财产税的税种主要是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后者实际上不是靠自己"挣得"的收入,因此要加征税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家庭房产和非家庭房产两类。前者是指居民的住房;后者是指法人团体的用房,如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用房等。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房产的现值。现值是指房产税缴纳时房产的交易价格或租金价格,因此,不论用什么方法计量,都需要评估。房产的交易频率和出租频率都是不高的,因此评估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巨大的工作量。为了体现公正性,评估由政府委托注册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同一房产并不是每年都重新评估的,通常是对房产的居地进行划区,轮流进行。一般情况下在重估周期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例外。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人,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占用人,比如房产处于"出典"状态时。房产税的税率采取从价比例税率,因此税率的高低和选择的计税依据有很大关系。通常把家庭房产和非家庭房产设置为不同的税目,相应规定不同的税率,按年计征,逐月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房产税在财政体制中属于"地方税"。"地方税"是按照财政体制对税收分类的一种名称。税收权归地方政府的税种称为地方税;归中央政府的称中央税或国税;种类的多少取决于财政体制。例如美国的财政分三级:联邦、州和地方,因此有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三类。西方国家的地方税是根据"地方"受益原则来确定的。地方受益原则是指把"地方"看作一个利益团体(把"地方"作为"经济人"对待),那么效率原则的要求是:地方公共劳务的受益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劳务的成本负担者。这就是说房产税是地方居民承担地方公共劳务的较好方式。理由是:"房产"是衡量当地居民(自然人和法人)享受地方公共劳务的较好指标,因此按房产纳税体现了受益原则。这和"汽油税"、"轮胎税"可以代替车辆的"使用者费"(对高速公路使用收费)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汽油"和"轮胎"的消耗量较好地反映了车辆对"道路"的使用量。但也有反对意见,因为家庭房产的所有人未必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当然,要使地方税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光靠那样的房产税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政治的、经济的制度安排去配套。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每年都有关于房产税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实证报告,基本的观点是房产税虽然有种种缺陷,但总的效果是好的,仍然没有更好的方法既能克服房产税的缺点,又能保留房产税的优点。这是房产税一直保留至今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中属于"财产税"性质的只有该税种中属于非家庭房产的税目;对家庭房产实际上没有开征财产税。在对非家庭房产的征税中,只对从事盈利性经营的房产征税,对非盈利性组织的房产是免税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即该房产形成时的价格,与房产当前的实际价格毫无关系。目前,对家庭房产是不征税的,但在"房产税"的名义下只对出租房产征税,计税依据是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这实际上不是对"财产"征税,而是对财产的"收入"征税。这样的税收是不利于财产使用的效率的,应该开征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即对所有家庭用房和所有非家庭用房的财产现值征税。在财产税的改革中应该考虑农业税的改革,即取消现有的农业税,对家用土地应该免税。
  四、税收交易费用问题应该引起充分重视
  上述的分析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如下观点:税收对于新创价值的促进作用,关键在于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制度安排,在此前提下是税收制度问题。因此,重视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建设是第一位的,即在讨论税制改革的时候,对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应该认识清楚。目前主要讨论我国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企业所得税的内外统一问题等。讨论的重点是税制转变的"优越性",但忽视了税制转变的交易费用增加问题。不考虑后者因素的税制改革是不可靠的。比如,增值税转型的目的是什么?有利于不同资本的产业协调发展。那么,产业政策、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等因素对此都有影响,有多种方式可以解决,应该选择交易费用最低的方案。
(作者系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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