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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加工税收政策缺陷刍议
龚广虎 李福星 黄新华 吴正永
2004年3月,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棉花购销及加工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结论是:税金倒挂。通过对应缴税金的剖析,反映出现行农副产品购销及加工税收政策设计的缺陷。
一、检查实证
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及销售业务。今年3月,国税稽查部门对其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1、核实账面信息。企业当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14725025.32元,销项税额1914632.86元,进项税额2039241.33元,已缴税金13296.36元,“应交税金”期末留抵137904.83元。经查实:该企业在2002———2003年度增值税计提缴纳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受托加工皮棉37371.85公斤,应提而未提未缴增值税2715元,二是随自己的产品销售受托加工皮棉44件,棉籽97.261公斤,应提而未提未缴增值税14838.52元,两项合计17533.57元。除此之外,账面反映其他情况基本属实。
2、审查收购凭证。该企业在向农民收购棉花时,2003年7月底前开具的是企业自制的收购清单,此后开具的是当地国税部门监制的收购清单,然后汇总开具正规的收购凭证,凭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年共申报抵扣2039241.33元。由于现行抵扣政策下收购凭证具有极高的“含金量”,加上收购码单掌握在纳税人自己手中,开具数量庞大,涉及面广,如果有什么“猫腻”,税务部门很难监控,极有可能形成税收漏洞。
3、调查收购对象。经查,该企业收购棉花的对象80%以上是农民,只有少数是棉花贩子。这里的棉花贩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贩子,其实还是棉花生产者,他们只是在棉花收购季节,亲戚或兄弟几个或是村子之间统一收起来,一起再卖给棉花加工厂,这样做是为了节约运费。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以经营和贩卖棉花为主的贩子。
4、核实销售真伪。经选取企业2003年10月份开具给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沙洋拓源商贸经营栈共9份电脑专用发票,经从票、款、物、入库率、付款方式及账号方面进行核查,9份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全都是真实的。
二、税负分析
该公司棉花加工的主要原材料为籽棉,经测算,其收购平均单价为6229.2元/吨,籽棉经加工后的产品种类及比例分别为:①皮棉34.8%,②棉籽53%,③短绒8%,④灰绒1%,⑤回收棉1.1%,⑥损耗2.1%。生产1吨皮棉需籽棉:1÷34.8%=2.874吨,收购成本为6229.20元/吨×2.874吨=17902.72元。
2.874吨籽棉产生的价值如下: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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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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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平均单价(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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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销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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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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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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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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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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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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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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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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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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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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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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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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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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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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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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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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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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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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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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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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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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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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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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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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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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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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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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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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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毛益率:[19528.9÷(1+13%)-117902.72×(1-13%)÷19528.9÷(1+13%)]×100%=9.88%
从会计年度看,由于棉花购销加工企业的特殊性,一般是以当年9月到次年8月为一个生产周期,其中当年9—12月主要为收购期,这期间收购大于销售,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以企业在会计年度末账面应缴税金为负数是正常现象。
那么在一个完整的收购、加工、销售循环中什么时候才有税交呢?以该企业为例:生产1吨皮棉及副产品需籽棉2.874吨,可抵扣进项税金为2.874×6229.20×13%=2327.35元;其所有产品销售收入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9528.90÷(1+13%)×13%=2246.69元。应缴税金为:2246.69-2327.35=-80.66元。
这就说明:该企业每生产1吨皮棉及副产品,国家要倒贴80.66元的税收。这还不考虑其它可抵扣的项目,如电力、低值易耗品等。
上述现象是特例,还是普通现象呢?
三、农副产品购销及加工环节税收政策设计有缺陷
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棉花企业收购棉花时,以收购金额的13%进行抵扣,棉花销售时以13%计算销项税额,由于收购时是全额计算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是价税分离后计算销项税额,这就出现了税金倒挂的情况。假如企业平进平销,中途不加工的话,每100元的收入应缴税金为100÷(1+13%)×13%-100×13%=-1.50元。棉花收购及加工企业,即使不考虑电力及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只考虑棉花购进这一项,其销售毛益率必须达到(100×1.13-100)÷(100×1.13)×100%=11.5%才有税交;如果考虑那些中间其他可抵扣的因素,其销售毛益率要达到更高才有税交,前述企业销售毛益率只有9.88%,因此税金倒挂就不足为奇了。由此可见,由于政策设计上的问题,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一般都无税可交,特别是劳动生产率不高的加工企业,其利润率达不到11.5%以上的,应缴税金永远是红字。由于所有农副产品收购都执行同样政策,因此,在其他农副产品购销、加工环节也存在类似情况。
四、几点建议
其一,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建议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的进项税金抵扣上也按收购金额实行价税分离,如此就不会出现税负倒挂,企业无税可交的情况。
其二,加强收购凭证管理。以收购凭证对农副产品收购的真实性进行控管,理论上讲可行,但实际控管很难,因为仅仅以收购凭证来确认进项税金的抵扣额,企业有多种办法可进行虚假申报。收购凭证在企业手中,由企业自主填开,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报时,仅仅凭收购凭证来确定其收购的真实性是很不可靠的。建议将农副产品收购凭证集中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由基层税务机关印制的收购清单开具给农业生产者,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附带三项资料:一是收购清单;二是收购清单上所列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三是纳税人的原材料账簿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汇总填开收购凭证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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