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不足与建议
孙荣洲


  200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相继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等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并相应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力发挥了税收对再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二是有利于改善下岗失业人员生存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四是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五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社会再就业率。
  然而,由于我国失业成因的复杂性、特殊性和改革的深层次的矛盾,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还有待结合实践不断完善。
  1、优惠范围较小,不利于调动各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久前发布的全国9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2003年四季度职业供求状况信息表明,劳动力市场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社会服务业三大行业。而当前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只包括纯零售商业企业、部分服务型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限制了其他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也削弱了再就业税收政策对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优惠税种有限,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作用。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减免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和一些地方税如营业税、城建税等,而所得税属于收益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不必然会带来收益的增加,尤其是企业创立初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一般较高,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和吸引力不大。而且,以减免地方税收来促进再就业,意味着再就业工作的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使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积极性。
  3、适用条件不合理,不利于体现政策的公平性。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不仅对减免税收的服务型企业和纯零售商业企业规定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且还区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既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也不尽公平。只要企业吸纳了下岗失业人员,就是对再就业工作的贡献,就应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不应有比例限制,也不应区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实际上达到规模的既有企业往往有能力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此外,在同样条件下,政策规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企业享受的优惠大于现有企业,导致一些现有企业注销后重新登记以享受更优惠的政策,暴(下转第8页)(上接第6页)露出这种政策的负面导向。
  4、适用程序较复杂,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率。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首先要经过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认定,办理有关认定证明,再凭其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手续较繁琐。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由于信息共享不够,协调配合不顺畅,以致效率不高,影响了政策的及时到位。这种程序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置过多障碍,不但直接增加了其再就业的困难,而且也增加了行政成本,不利于政策执行的务实、高效。
  为了充分发挥对再就业的促进作用,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就业,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不断推进再就业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税收政策,笔者建议:
  一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分所有制、行业和产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应纳税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此外,对现实中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也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以体现税收对各种再就业形式的支持。
  二是增加减免税种。下岗失业人员一般技能较低、年龄偏大、雇用成本较高,企业权衡享受优惠的收益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减免所得税的吸引力有限。而将增值税等流转税列为减免内容,有利于提高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但考虑到流转税在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目前宜采取定额或小比例减征。
  三是统一政策适用条件。取消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在适用再就业税收政策上的区别与比例限制,统一适用条件,规定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定额或一定比例税收减免,能够最大限度地创造再就业岗位,提高再就业率。
  四是在具体税收优惠上,适当向第三产业倾斜。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一般占就业总人数的70%,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达到50%左右,我国只有25%;发达国家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约占就业总人数的30%左右,我国只有4%。因此,为促进第三产业更快发展,特别是从事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等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可以延长减免税期限或者规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本条信息被阅读:9476次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