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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验旧购新”规定
按“以票控税”管理的工作要求,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增加附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新认定纳税人初次购票除外),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打印的上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及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最后一份纸质发票原件; 2、上次领购并已开具且符合作废专用发票规定的所有纸质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原件;
3、上次领购并开具的所有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及相应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二)税务机关新增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的审核处理。
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 “发票发售岗”除按专用发票发售的原有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外,还会对一般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原件进行逐份审核,并在上月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最后一份纸质发票原件上加盖“同意领购专用发票专用章后,退还纳税人。
1、审核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审验纳税人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数量相符的,按差额发售专用发票的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2、审核纳税人上月作废的专用发票情况。“发票发售岗”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中作废专用发票份数,审验纸质作废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否齐全,作废专用发票份数是否一致;审核所有作废专用发票是否符合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作废发票缺联的,要求纳税人在当月补报作废专用发票全部联次,经“发票发售岗”审验,符合作废规定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2)对作废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无法收回的,要求纳税人按作废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调整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对不符合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一律不得以作废专用发票处理,责成纳税人按作废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调整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审核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情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是否有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填开内容是否规范,红字专用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
4、“发票发售岗”对发生不得发售发票的有关情况,应做好记载,下达《纳税申报补证通知书》,在《发票领购薄》的“发票违章记录”栏注明违章补税信息及时间,将该《纳税申报补证通知书》转相关税务所(管理科),由税务所(管理科)督促纳税人于次月按规定调整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并在《发票领购薄》的“发票违章记录”栏注明“已申报补税”意见。 “发票发售岗”在次月发售发票时,应审核《发票领购薄》的“发票违章记录”栏,对有违章补税信息,无“已申报补税”意见的,不得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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