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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认证的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一律不予认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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