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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的重要规定,在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定义上、在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出口贸易的增值税管理上、在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上等,都出现了很多利于操作、鼓励小型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利措施,下面我们为您详述如下。
「背景」
2004年7月,总局从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例总结出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公司和职员迅速走逃,消失得无影无踪,骗取了国家大量的税款。
这就暴露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国家在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着一个漏洞,犯罪分子只要注册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即可比较轻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身无任何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将发票虚开出去,骗取国家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鉴于此,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
「37号文的瑕疵」
37号文,以从未有过的严厉手段,力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上把住关口,致使犯罪分子无法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从而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大肆虚开。但是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1、不分好坏一起处理,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创业者是个很沉重的打击,导致众多正当经营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业务的开展;
2、与2004年商务部新出的《外贸法》相冲突,国家鼓励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允许个人注册小型外贸企业,但对新办企业,因37号文要求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职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才可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小型外贸企业无法进行出口退税业务,外贸公司主要的生存空间就是通过对外贸易获取出口退税税款,这样以来,众多新办小型外贸企业无法生存,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公司的政策相违背。
3、对生产型企业的增值税未进行管理,易使犯罪分子转移操纵空壳生产企业(濒临破产的企业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2号文可喜的变化」
相比37号文,62号文件在如下方面表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
1、62号文规定,37号文中所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明确了37号文管理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于零售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后,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须接受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另外,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说明总局在此政策上有明显的变化,管理上趋向了灵活,不搞一刀切。
2、为了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手续更简便,没有纳税辅导期若干约束政策的影响。
4、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62号文这次作了严格的规定,即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任重道远的62号文」
62号文虽然在上述方面有了可喜的变化,但是还是存在若干方面的不足:
1、继续推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制度,通知规定,处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这样会导致辅导期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过高;这一点上,相对37号文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这一点,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许可的最高开票限额在1万元,每次发售的数量不超过25张,再次申领手续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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