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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三批决定取消44项和下放六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推出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1.国务院第三批决定取消44项和下放6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7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8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  国税发[2004]81号

12.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81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95号

18.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4]92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9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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