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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缴、漏缴、拒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或者不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缴纳,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以及滞纳金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税务代收后,对欠缴、漏缴、拒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经查实后,由市总工会和国税机关联合签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市国税局签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催缴通知书,并从滞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经两次催缴无效的,由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及《武汉市工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拖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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