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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计拨基数及分成比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拨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1号令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其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解上级工会50%(含全总、省总、市总及区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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