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拟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哪些过渡性优惠政策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税法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条信息被阅读:0272次  
 

Copyright 2004-2005 www.whg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辩率:800*600 请使用IE5.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版权所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技术支持:湖北广安科信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设计:武汉启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鄂ICP备050099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