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税许撤回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税务行政许可,经审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回。
如你(你单位)不服,请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撤回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国税机关撤回税务行政许可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 ”:填写本级国税机关代字,如:“潜江”填写“潜江”;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 )”:填写该决定书当年的顺序号;
(4)台头“ ”:填写申请人名称;
(5)“取得的”后的“ ”:填写许可项目名称;
(6)“审查”后“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填写依法撤回的原因;
(7)第三段“ ”:分别填写“上一级国税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8)本决定书须加盖本级国税机关行政公章;
(9)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国税机关归档,一份向同级法制机构报备,一份传递给基层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