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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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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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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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经办人 |
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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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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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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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1)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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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本使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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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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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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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自印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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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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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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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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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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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编号”由国税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
(2)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国税机关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