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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一)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税收征收管理部门。 2、税收征收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3、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2、征收管理部门或者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普通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3、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 1、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经过书面审查、实地核查(2人以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3、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4、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6、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万元版及以下专用发票)的审批 1、区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流转税管理部门。 2、流转税管理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调查核实(两人以上),并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3、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依据企业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防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设定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4、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6、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1、区国税机关应指定固定窗口负责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应当场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2日内,受理窗口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传递给征收管理部门。 2、征收管理部门必须在20日(特殊情况下报本局负责人批准延期10日)内对申请信息书面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国税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审核意见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依照法律的规定送达申请人。 3、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区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然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在5日内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变更、撤销、注销等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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